三种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可否再次提起公诉?

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即认定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二是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三是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一般人看来,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都认为已案结事了。实际上,三种不起诉决定对案件走向有着不同的影响。

首先,法律规定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也明确规定,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其次,具体到在三种不起诉的案件中,分别为:

在法定不起诉案件中,由于经过审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符合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作出终局性处理,不予追诉刑事责任,案件已经终结。

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符合构罪要件的,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37条的“定罪免罚”情形,故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一定裁量权范围内可依法“酌情”不予起诉。也就是说,检察院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不予追诉,故重新追诉的概率极小,除非案件事实或证据出现了重大变化。

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由于在案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起诉条件,故检察院不得不放弃追诉;之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检察院仍可以重新起诉。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并不完全代表案件彻底终结。尤其是存疑不起诉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案机关在后续重新追诉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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