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对李某不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反映及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1**。联系电话:150******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1(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
犯罪嫌疑人2(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1********。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年**月**日当天,我与李*华、李某一直存在家庭矛盾和纠纷,感情不是很融洽。事发当天我和李某先发生争吵,李某的情绪非常激动,曾主动打电话给她老公和李*华过来帮忙,并放言说“弄死他(指李某某)算了”,非常蛮横。李*华过来后,三个人也争吵不断,期间李*华和李某就一块进屋了,随后李*华和李某就从屋子里出来了,李*华拿着刀子,李*华在李某怂恿下就把我给捅了。我本想拿大扫帚做一下防护但最终还是被捅成了重伤,好在邻居及时报警抢救,也经过***医院和*****大学第一医院及时手术抢救才挽回了一条命。但给我造成创伤性肾破裂,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泌尿道感染和肾血管损伤等,至今仍卧床修养。二人恶意伤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我的身体健康,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行凶,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诉求
目前,虽然直接伤人的李*华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某也难逃其责,李某的行为同样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发不仅因李某而起,整个过程李某也参与其中,而且起到推波助澜的帮助作用,两人是共同犯罪。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发后被控告人李某依旧嚣张,不知悔改。
对此,我已向**公安局刑警三中队的本案办案民警范**报案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材料,请求一并追究李某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最后既没有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也未明确解释告知其不予立案的详细缘由,在我反映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时,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也未积极调查核实,在我明确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仍被拒绝。
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失职失责,无奈被害人希望向贵院反映情况,恳请得到关注和重视,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职权,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一并追究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保证案件公正及时侦办,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被害人)/立案监督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