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主办检察官: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父亲董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董某某的辩护人,得知该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董某某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基本证据已经固定,而且涉嫌犯罪的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以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规定了应当逮捕的几种情形,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董某某属于“应当予以逮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基本证据已经固定。本案犯罪事实并不复杂,牵涉的犯罪嫌疑人也并不多(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卷宗,有必要地可以讯问董某某)。如不批准逮捕、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会对后期办案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妨碍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根据最高法《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第1条,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还是没有考虑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所以董某某的行为即便被定罪判刑也属轻刑乃至极轻刑。
二、本律师会见董某某后了解到如下几点情况,希望办案机关予以慎重考虑。
1、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非法所得非常少,刚刚够上追诉起点标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追诉标准为“介绍二人以上卖淫”“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具体到本案,董某某仅仅给两个人介绍了,一个就是本案同案犯路某某(已被拘留),一个就是冯某某(未被拘留)。给路某某介绍了两个客户,自己获利共2000元;给冯某某介绍了一个客户,获利1800元。所以就介绍卖淫行为,董某某总共获利3800元。所以无论是从介绍的次数、人数和获利金额,其犯罪行为都是比较轻微的。
2、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并提供其他线索协助办案单位。对此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应该有更详细载明。
3、董某某本人也积极反思、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本律师会见她时,一直就是痛哭流涕,悔恨不已。如能变更强制措施,其本人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随传随到接受审讯、办理相关司法手续、出庭受审等。
4、董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而且此案件中她本人其实也是失足人员。
5、董某某本人也不是专业做此类介绍工作的,只是一时糊涂,其本人是一直从事长期稳定的医美工作。董某某本人也有对象,本来打算近期要结婚的。
6、其父亲和哥哥都是淳朴、待人真诚的老实人,真心愿意作为取保的保证人或者提交保证金,并监督其行为。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不予逮捕,有利于实现本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少捕慎诉慎押”已由检察司法理念,上升确立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方面,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构罪羁押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退赃退赔的、已化解矛盾的,可能就没有必要逮捕,即便判刑的,也不一定都要判处监禁刑。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理念,严格依法尽可能少关押,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来办案,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更好的效果。
综上,希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特此感谢。
董某某辩护人:郑栓成律师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