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的资金”是一个宽泛且动态的概念,它涵盖了单位拥有或应拥有的各类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企业财产安全的全面保护。
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的资金”,既可以是本单位的原有资金,也可以是应当交付给本单位的客户资金。对于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物。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尚未入账或未实际控制的资金,一旦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占有或处分,同样构成对单位财产权的侵害。例如,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已支付的预付款项私自截留,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财务,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这种行为即视为对“本单位的资金”进行了非法侵占。
此外,对于单位预期可获得的利润、奖金、提成等可得利益,即便尚未转化为现实资金,也应视为单位财产的一部分。员工若利用职务优势,通过虚构交易、篡改账目等手段,将这些预期收益据为己有,同样触犯了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不仅限于现金或银行存款等有形资产,还包括单位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企业资产形态的多样化,职务侵占的手段和形式也日趋复杂多变。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界定“本单位的资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