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背景下,对于强制措施,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区别汇总(干货)

1、办案范围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诈骗等多种犯罪类型。

2、强制措施种类

监察机关: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通缉、限制出境等。

公安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3、相关法律规定

监察机关: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公安机关: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强制措施期限

监察机关: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另有重大职务犯罪,可重新计算留置时间,以一次为限。(留置最长可以为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5、审批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需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公安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6、执行机关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决定并执行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协助执行部分措施(如通缉、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

7、通知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

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8、律师介入的规定

监察机关: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但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9、证据收集要求

监察机关: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公安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0、监督机制

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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