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王某某、栗某某、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有关案情,并仔细阅读了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吸收金额和未退还数额存在异议。

1、起诉书指控金额为2742****元,实际该数额包含了王某某转给栗某某经营的**市****有限公司的800多万(根据王某某口供记载,认为转了831万,详见卷中20**年**月**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第2页;根据栗某某口供记载,认为转了有700多万,详见卷中20**年**月**日**市公安局集中办案中心对栗某某的讯问笔录第5页)。因该金额已经在另一案进行了追诉,具体详见**市人民法院(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20**)冀**刑终**号刑事裁定书,所以该800多万应当在本次起诉中剔除而不应重复计算。

2、此外,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自己及其亲属的投资应当排除在外,不应计入指控数额。被告人自己及其亲属的投资情况已详细列表如下。

二、被告人栗某某在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同时自己也是受害者,损失巨大。从卷中能看出,栗某某既不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也不招募代办员,甚至对代办员人数、吸收金额、资金流转等都不是很清楚,再吸收储户资金过程中,实际与受害人对接的要么是代办员、要么是王某某和他妻子顾某某、要么是路某某,没有栗某某。而且在资金流转上,都是通过王某某的账户转向蒋某某的账户。所以,与其他两个被告人相比,栗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详见卷中20**年**月**日公安机关在**市看守所对路某某的第1次讯问第5页,问:“王某某给你们报过财务状况吗?”答:“没有,也没有说过有多少存款,也没有说过每个月返回来多少红利,后来出事以后王某某手头有100多万红利,后来说又存入了****投资公司,分公司所有的事都是他做主”;卷中20**年**月**日**市公安局集中办案中心对王某某的第1 次讯问第3页,问:“具体的分工?”答:“我是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栗某某负责跟邯郸总公司联系,监督公司的账目。路某某负责在**招募代办员”)

三、被告人栗某某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主动、尽最大能力退还违法所得,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恳请法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郑栓成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被告人自己及其亲属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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