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排非过程中,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辩护律师从哪几方面质证?

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整理如下:

(一)对控方当庭播放的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将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对其客观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发现控方播放了剪辑后的录像的,辩护律师应当庭指出,必要时建议法庭调取全程录音录像。

(二)对于控方提交的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说明材料,没有侦查员个人签名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出该证据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并建议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建议法庭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

(三)对于控方提交的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说明材料,有侦查员个人签名的,但是该说明材料事实不详或者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四)对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应围绕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发问。

(五)对于法庭调取的相关提讯文书、入所体检表、体表检查登记表、管教民警证言笔录、同监所在押人员的证言笔录、看守所医护人员的证言笔录等,辩护律师应申请法庭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当庭审查。

(六)对于控方提交的鉴定意见需要排除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