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被告人及其亲属董某的委托和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董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有关案情,并仔细阅读了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对被告人所涉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辩护人没有异议。关于获利部分有出入,起诉书指控的20**年*月**日董某某与冯某某和罗某某那次,董某某实际获利***元非指控书中的3000元,因为其中的15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微信名为“某某”的人。对该名为“某某”的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也已经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其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绑定信息是完全有可能查证。
二、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做认罪认罚,庭审也是态度如一。
2、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非法所得非常少,刚刚够上追诉起点标准。具体到本案,董某某仅仅给两个人介绍了卖淫,一个就是本案同案犯路某某(已被拘留),一个就是冯某某(未被拘留),董某某总共获利***元(一次**元,一次**元,一次**元)。所以无论是从介绍的次数、人数和获利金额,其犯罪行为都是比较轻微的。
3、被告人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并提供其他线索协助办案单位。
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不抗拒、不歪曲,本人也积极反思、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
5、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而且此案件中其本人其实也是失足人员。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量和重视。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郑栓成律师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