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杜某某(一审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上诉阶段的二审辩护人。自辩护人介入二审程序以来,对上诉人进行了多次会见,并进行了详细阅卷核实,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了解,现结合本案证据,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辩护

  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据此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据此: 

1.被告人杜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意图。

虽然杜某某私刻石家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章签订购销合同,但仅是为了能够继续施工、购买建材,并不是单纯的为了诈骗范某某的货物或货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范某某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认定合同诈骗罪定性错误。

主观见之于客观,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如果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开始有能力接下工程进行施工,也希望从范某某处购买建材继续施工,积极地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只不过是通过私刻**公司印章的手段签订了购销合同,而且该种行为在目前建筑施工领域常见多发,虽然是违法乱象,但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否则也不符合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所以从外在表现上也无法推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被告人杜某某客观上并没有骗取对方的财物,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可能获取利益。

本案中杜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进场施工了,而且在范某某运送货物(模板和木方)前杜某某已经退出不干了,工程也由他人接手,该情况被告人也已通知范某某(在被告人多次供述和庭审笔录中均有体现),况且范某某的货物运送到了施工现场被使用,被物化到建筑物中,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非杜某某而是开发商,开发商也并没有结算任何款项给杜某某,目前该项目已成烂尾工程,在该项目上杜某某已损失巨大,不可能获取任何利益,更没有骗取对方财物的事实。结合本案所涉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背景,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仍是通过民事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的民事纠纷和民事债务,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二.事实、证据辩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范某某所谓的五次运送货物(模板和木方)并不都得到杜某某的提前指示,对此不能仅凭报案人范某某一人所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对于货物数量和金额问题,仅有庞某某签名的入库单,没有送货单、配货单等其他证据印证,入库单和购销合同中的数量也不一致,导致真实金额无法印证核实。而且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表示不认识庞某某,控方如此重要的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无法当庭质询以查清案件事实。

2、另外杜某某在第一次运货之前已经退出不干了,工程也由高军飞接手,且该情况也已通知范某某并建议他们再重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该情况在被告人多次供述和庭审笔录中均有体现)。所以本案涉及另一非常重要的关键人物高某某,除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中提到该名字外,田某某(又叫田某二)和庞某某的证言均提到了由高某某继续施工(田某某证言详见正卷第43页的询问笔录;庞某某证言详见补充侦查卷宗第7页的询问笔录)。

3、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中也提到了“需要补充高某某的证言,查证杜某某是否将其租赁的建筑模板等转租给高某某,是否转包,是否获益,是否有协议等问题”,对此公安机关仅以“我局现在尚在查证高某某的下落,目前尚未找到高某某本人”答复,未免过于简单和应付,因为该部分的查证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判断和认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暂时不能找到高某某重要证人,办案机关可以适时地变更强制措施,而不能贸然起诉和武断判决,否则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三.量刑辩护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辩护人可以无罪和量刑从轻同时辩护,但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并不代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罪。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三年以下量刑较为妥当和合理,以下情节望郑重考虑: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而且杜某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2、通过查阅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并结合庭审当天表现,上诉人杜某某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供述基本稳定。杜某某并没有蓄意隐瞒、向司法机关做虚假供述,而是实事求是,积极提供案件线索进行配合。

3、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私刻公司印章的违法行为导致报案人的经济损失,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已有明显的悔恨之心,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予其从轻处罚,促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表示虽然现在经济窘迫,但愿意今后努力补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不满足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办案部分重要的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刑事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果本案被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本案也属遗漏了其他犯罪嫌疑人,致使将罪责均强加给上诉人一人身上,导致本案认定犯罪数额不清、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另,本案被告人具有一系列的量刑从轻情节,恳请二审合议庭充分考虑,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敬谢!

辩护人:郑栓成律师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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