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害人李某某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询问受害人,了解有关情况。代理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非常清楚,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关于刑事部分
1、本案定性,虽然具体到本案二罪名量刑幅度和量刑起点相当,但代理人认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其主要理由如下:
(1)主观方面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虽然当事人系父子关系和兄妹关系,但是家庭积怨已久,感情很不融洽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极大仇视和敌意。根据卷宗被害人陈述所载,20**年**月**日当天,李某某和李某发生争吵,李某的情绪非常激动,期间曾主动打电话给她老公和李某华过来帮忙,李某华回来后,李某又放言说“弄死他(指李某某)算了”,足以证明被告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且在李某某被捅伤后呼救时,二被告人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而是放任不管,反倒是邻居李某某及时出手救助送医才得以挽救其生命,从这也能看出,二人主观故意上希望李某某死亡。
(2)客观方面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事发当天李某把李某华叫过来后,三个人争吵不断,期间李某华和李某就一块进屋了,随后李某华和李某就从屋子里出来了,李某华拿着刀子,李某华在李某怂恿下把李某某给捅了,捅伤的位置极易造成人的死亡。李某华用足以致死的长达至少十多公分的刀(自己供述)扎伤被害人李某某的要害部位,致使造成李某某创伤性肾破裂,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泌尿道感染和肾血管严重损伤等,伤情已严重危及生命,因邻居及时报警抢救,也经过**中医院和**第一医院及时手术抢救才挽回了一条性命。而且捅伤李某某以后又对李某某媳妇和李某龙有追击行为,其已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也应追究共犯李某的刑事责任。目前,虽然直接伤人的李某华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某也难逃其责,李某的行为同样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发不仅因李某而起,整个过程李某也参与其中,而且起到推波助澜的教唆怂恿作用,两人是共同犯罪。李某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事发后李某依旧嚣张,不知悔改。公安阶段被害人也提出过控告但无奈意见未被重视,希望贵院不枉纵犯罪,予以重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本案李某华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不好,至今对作案工具的刀的去向仍未交代,不应认定自首和认罪认罚。李某华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过程和细节,尤其是对作案工具的刀的去向没有坦白交代,导致办案单位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无法找到,妨碍了案件的侦办。
4、本案应对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1)此次事件并非封闭场所发生,乡里乡亲有很多是亲眼所见,社会影响恶劣,不利于社区稳定和睦。
(2)此次伤害造成了李某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及生命,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垫付了大额的医药费,也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
(3)被害人家中有三个子女需要供养,是家里的唯一顶梁柱,可以说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无法工作的,导致现在家庭十分拮据、经济困难。案发后被告人从未传达过任何歉意,在有条件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至今也未进行任何赔偿,并没有真正的认罪悔罪的一个态度。
二、关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已明确,关于附带民事原告人诉求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等详见提交法庭的附带民事赔偿明细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参考**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公交(2023)**号》和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鉴定意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相对合理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的考虑,予以采纳。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郑栓成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郑栓成律师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
附:附带民事赔偿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