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交
**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害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害人李某某在李某华、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担任该阶段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积极向被害人了解情况,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向贵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要理由如下:
1、主观方面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虽然当事人系父子关系和兄妹关系,但是家庭积怨已久,感情很不融洽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极大仇视和敌意。根据卷宗被害人陈述所载,20**年**月**日当天,李某某和李某发生争吵,李某的情绪非常激动,期间曾主动打电话给她老公和李某华过来帮忙,李某华回来后,李某又放言说“弄死他(指李某某)算了”,足以证明被告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且在李某某被捅伤后呼救时,二被告人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而是放任不管,反倒是邻居及时出手救助送医才得以挽救其生命,从这也能看出,二人主观故意上希望李某某死亡。
2、客观方面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事发当天李某把李某华叫过来后,三个人争吵不断,期间李某华和李某就一块进屋了,随后李某华和李某就从屋子里出来了,李某华拿着刀子,李某华在李某怂恿下把李某某给捅了。李某华用足以致死的长达至少十多公分的刀(自己供述)扎伤被害人李某某的要害部位,致使造成李某某创伤性肾破裂,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泌尿道感染和肾血管严重损伤等,伤情已严重危及生命,因邻居及时报警抢救,也经过**县中医院和****大学第一医院及时手术抢救才挽回了一条性命。其行为已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本案也应追究共犯李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虽然直接伤人的李某华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某也难逃其责,李某的行为同样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发不仅因李某而起,整个过程李某也参与其中,而且起到推波助澜的教唆怂恿作用,两人是共同犯罪。李某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事发后李某依旧嚣张,不知悔改。公安阶段被害人也提出过控告但无奈意见未被重视,希望贵院不枉纵犯罪,予以重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李某华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不好,至今对作案工具的刀的去向仍未交代,不构成自首和认罪认罚。
李某华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过程和细节,尤其是对作案工具的刀的去向没有坦白交代,导致办案单位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无法找到,妨碍了案件的侦办。
四、公安机关应继续查找相关监控录像,还原事实。
20**年**月**号案发现场南边电线杆四个摄像头,北边邻居有一个摄像头。对于这一重要线索被害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已提供给公安机关,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未重点加大力度查找。综上,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望贵院参考本法律意见为盼!
李某某诉讼代理人:郑栓成律师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电话:1513007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