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建议撤销案件或予以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县公安局:
贵局好!我受刘某某妻子叶某某及其本人的委托及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刘某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根据对本案事实的现有了解及实地走访,辩护人认为,对石家庄*****有限公司及被逮捕的部分员工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非常勉强,对刘某某更没有必要适用羁押措施,可对其采取取保。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合同纠纷、民事纠纷,不宜定性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的会关联以下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该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2、实际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那么主观见之于客观,可以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断和评判。具体到本案,涉案单位和当事人并没有上述法律详列的各行为,而是:

首先,石家庄****有限公司是具有履行能力的。涉案公司占地面积大,有厂房、办公房,有几十名技术工人、设计师和业务人员,有生产轻钢别墅的龙骨,集成墙板的实体车间,有其他辅助材料的库存,也有固定的供货商,可以确保材料供应。

其次,双方签订有正式的合同并签字盖章,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在合同签订后,收到货款或者订金款后,既没有逃跑也没有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

再者,涉案公司是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实际情况是,除个别客户不满意、意图通过报案达到自己的目的外,还是有许多签订合同的客户比较满意的,双方已按约履行完或正在履行。而且在目前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犯罪并逮捕有关人员后,公司仍留有部分人员继续安排并履行后续的生产、发货、指导安装等义务,恪守承诺,保证已签订的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不失信于客户。

二、刘某某不应成为被追责和被羁押。

首先,刘某某是20**年6月份打工报名,但是几个月的试用期再加上疫情,直至20**年5月份才正式入职,时至案发并没有工作多长时间。其在单位中负责的也是售后工作,即按照合同下单生产、发货等后期执行,并不参与单位的决策、合同拟定、洽谈和签订等前期工作。因此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显不当。进一步分析,单位犯罪下相关人员是否应予承担刑事责任,分析过程应“重行为”而“轻职位”,不能因为涉案人员职位敏感,便认定其行为犯罪,否则则存在“主观归罪”之嫌疑。据此,我认为本案即便存在犯罪,亦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刘某某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情况下刘某某不应成为被追责的人员。

其次,刘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原本想外出打工、赚钱养家,但目前现状是,家有两幼子,嗷嗷待哺,靠妻子一个人看管且目前没有工作,自刘某某被羁押后,家里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顶梁柱倒塌。其和家属也表示无论是否构罪,愿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希望贵局充分考虑该情形,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以便能关照家庭,不至于生活太过艰难,故对实施取保候审也是客观现实需要,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就在近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

综上,辩护人建议贵局对刘某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或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望以上意见予以采纳为盼!

辩护人:郑栓成律师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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