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关于建议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律师意见书

某某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得知该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目前涉及张某某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基本证据已经固定,加之张某某涉嫌犯罪的情节较轻,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如不批准逮捕并不会对后期办案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妨碍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应当逮捕的几种情形,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属于“应当予以逮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也不具有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民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所以公安机关在报送审查逮捕的时候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应当逮捕,而应当提供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证据,如提供不了或不足以证明则应当不予批捕。

二、会见张某某后了解到如下几点重要情况:

    首先,张某某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加气站的工作情况,她自己主要工作是负责购买设备、收款打款事宜,而且平时也是听从王某某、李某某的指示。

    其次,她不是气站的主要负责人也不负责液化石油气的进货、销售,自己涉及的是偶尔充装二甲醚,该事实已有相关的讯问笔录固定。她这种情况如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会对后期办案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妨碍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完全没有逮捕的必要。

    再次,张某某认罪态度非常好,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进一步从宽处理。该情况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应该已有记载。她本人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被羁押后也一直反思、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 

    最后,如能变更强制措施,其本人保证愿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要求,随传随到接受审讯、办理相关司法手续、出庭受审等。其本人和家庭亲属都是某某市里的,也符合保证人条件,真心愿意作为取保的保证人或者提交保证金,愿履行保证职责并监督其行为。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予逮捕,有利于实现本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对此,无论是司法政策还是司法解释、规定等文件都有强调。

    (1)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少捕慎诉慎押”已由检察司法理念,上升确立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方面,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构罪羁押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退赃退赔的、已化解矛盾的,可能就没有必要逮捕,即便判刑的,也不一定都要判处监禁刑。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理念,严格依法尽可能少关押,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来办案,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更好的效果。

    (2)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此处不同以往,用的是“应当”,是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做的法律修改。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希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特此感谢。

张某某辩护人:

郑栓成律师

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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